个体经营者 Individual Entrepreneur Andrei Viktorovich Svirin,ИНН 772872317733,ОГРНИП 322774600176722,以下简称“服务提供方”,现向自然人、个体经营者和法人(以下简称“委托方”)提出按下述条件订立有偿服务合同的要约。本要约发布于以下互联网地址: https://dnk-expert.moscow/legal/public-offer/
1. 术语与文件地位
1.1. 要约——指本文件,其载有合同一般条款,并依《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437 条第 2 款的含义,面向不特定人群。
1.2. 申请——委托方通过网站、电子邮件、即时通信软件、电话或其他方式提交的咨询,描述对象及拟议问题。申请本身不构成承诺要约,也不使服务提供方负有接受研究的义务。
1.3. 《账单—委托单》——服务提供方编制的纸质文件、电子文件或电子消息,确定具体委托的个别条件:服务种类、对象、问题、材料、价格、付款程序、期限、成果形式及其他特点。承诺要约后,《账单—委托单》成为合同组成部分。
1.4. 服务——依据合同开展对象的非诉讼研究、评议鉴定人报告或专业人员意见书、就需要专门知识的问题提供咨询并编制相应书面成果,以及《账单—委托单》明确列举的其他行为。服务在服务提供方的专门知识与能力范围内提供。
1.5. 专业人员意见书——依据合同开展非诉讼研究的书面成果,载有已实施行为的描述,以及专业人员能力范围内的专业判断和结论。如委托的是评议、咨询或其他成果,其名称、内容与形式由《账单—委托单》确定。
1.6. 对象——《账单—委托单》所列的物品、设备、文件、数字数据、房间、结构、材料、样品或其他研究对象。
1.7. 材料——由委托方、其代表/辩护人,或其他具有合法提交依据的主体,为研究而提供的文件、案件材料副本、图像、录音录像、数字数据、链接、信息、样品及其他数据。
1.8. 委托方——通过承诺本要约与服务提供方订立合同的自然人、个体经营者或法人。除俄罗斯联邦法律强制性规范另有明确规定外,要约条件适用于委托方,不受其法律地位影响。如果法律赋予某类委托方额外权利和保障,本要约不限制该等权利和保障。委托方可为他人利益委托研究,前提是符合法律和服务性质。成果接收人另行注明;此类委托本身不证明代表权限,也不证明他人同意处理其数据。
1.9. 付款人——委托方,或受委托方指示、为委托方利益支付具体《账单—委托单》费用的第三方。第三方付款本身不会使其成为委托方或专业人员意见书接收人,也不赋予其要求预定结论的权利。成果接收人由委托方根据经确认的权限及法律要求确定。
1.10. 代表/辩护人——律师、辩护人、委托方代表或其他获授权主体,可在经确认的权限范围内,受委托方指示提交材料、拟定问题及接收成果。权限根据具体行为性质及相应文件内容,通过委托方在商定渠道发送的书面消息、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委托凭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确认。服务提供方有权要求权限证明。提交材料的权限本身不包含更改任务、商定额外费用或接收成果的权限。
2. 合同订立与承诺
2.1. 出具《账单—委托单》前,服务提供方有权评估材料是否充分、任务是否符合自身能力、有无利益冲突、能否遵守期限及必要条件是否具备。承诺前,服务提供方有权不说明理由而不出具《账单—委托单》。
2.2. 委托方,或受委托方指示代其付款的第三方,全额支付服务费用,或支付《账单—委托单》明确规定的部分费用,即构成对要约的完整、无条件承诺。第三方付款时,委托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及款项对应具体《账单—委托单》的事实,应通过双方商定的通信、付款用途说明或其他可靠信息确认。构成承诺要约的付款金额由《账单—委托单》确定。部分付款时,已付金额属于服务总费用的一部分,并计入最终结算。《账单—委托单》须含要约链接及版本日期。在线付款时,委托方同时勾选同意要约的选项并支付《账单—委托单》规定的款项,也构成承诺。委托方只能整体接受本要约条件,不允许部分承诺、附条件承诺或附保留承诺。具体委托的个别条件由《账单—委托单》确定,并在承诺要约时一并视为达成一致。
2.3. 构成承诺要约的款项进入服务提供方账户,或支付运营商确认该付款时,合同视为订立,且视为满足合同书面形式要求。
2.4. 合同由本要约、已接受的《账单—委托单》、申请,以及双方商定的文件与消息组成。按要约规定的方式承诺,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或个别任务书,但双方可以商定编制并签署纸质文件。电子文件及电子交换渠道的使用并非强制。
2.5. 《账单—委托单》是已订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载明具体委托的个别条件,包括研究类型、对象、问题、材料、费用、付款程序、期限及其他商定的服务特点。要约一般条款与《账单—委托单》具体条件存在差异时,适用后者,前提是其不违反俄罗斯联邦法律强制要求,且不限制这些要求赋予委托方的权利。
2.6. 服务提供方有权通过在本要约所列地址发布新版本,修改或补充本要约。新版本仅适用于发布日后作出承诺的合同,不改变此前订立合同的条件。无须另行通知未作出承诺的人员新版本已发布。此前订立的合同适用相应《账单—委托单》所列版本的要约。已订合同的条件可经双方书面协议变更,包括补充协议、新《账单—委托单》,或能可靠确认双方意思表示的电子消息交换。服务提供方可不另行通知而纠正已发布文本中明显的笔误、技术错误和不准确之处,但此类纠正不得改变此前已订合同的事项、费用、期限、付款程序、双方义务范围及其他条件。服务提供方保存要约各版本档案及其适用期间信息。
2.7. 《账单—委托单》可通过当面、邮寄或配送服务,以纸质形式向委托方提供,也可发送至商定电子邮箱,包括以 PDF 文件或电子消息正文形式,或通过电子文件交换系统及其他商定渠道发送。提供方式由双方商定,电子形式并非强制。在支付构成承诺的款项前,应向委托方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提供委托个别条件及适用版本的要约,包括通过链接提供。除文件本身或法律明确规定其他程序外,无须另行签署《账单—委托单》。仅提供《账单—委托单》而未按规定作出承诺,不构成合同订立。
3. 服务事项与范围
3.1. 服务提供方承诺在自身能力及法律允许条件范围内,完成《账单—委托单》明确商定的工作,并向委托方或获授权接收人提供约定成果。委托方承诺提供必要材料、验收服务并支付费用。
3.2. 服务类型、对象、问题、材料清单、成果名称与形式、费用、期限及特殊条件,由《账单—委托单》确定。要约中关于专业人员意见书交付及服务验收的规定,也在相应范围内适用于评议及其他商定成果。
3.3. 服务提供方仅研究已商定的对象、材料与问题。除另有书面约定外,新对象、附加问题、再次检查、分析后来提交的材料及编制补充文件,均属于额外服务。
3.4. 委托方可向法院、国家机关、销售商、制造商、保险人或其他主体提交专业人员意见书。服务提供方不保证第三方将其纳入材料、接受或作出特定评价。
3.5. 服务不包括法律代理、诉讼文书起草、争议前景评估或出席庭审。依据本要约订立合同,本身不构成通过诉讼行为指定司法鉴定。如果研究由法院、侦查人员或其他有权机关指定,适用相应诉讼法律及指定文件;本要约不能替代这些文件。
4. 研究独立性与质量
4.1. 签署报告的服务提供方保持独立,不对预定结果具有财产或其他利益,并基于专门知识、所研究材料及所用方法形成结论。
4.2. 委托方不得施压,不得要求删除不利信息、违背专业人员意见选择方法,或要求预定结论。
4.3. 应付费用针对研究与报告编制活动,而非取得符合委托方期待或法律立场的结果。
4.4. 委托方不认同具有客观依据的结论、未取得预期结果,或第三方拒绝接受报告,本身不代表服务质量不合格。
4.5. 服务提供方免费纠正其造成的笔误、算术错误及其他明显技术错误。更改任务、研究新材料或编制新结论另行收费。
4.6. 服务提供方在专门知识及经确认资质范围内接受任务,评估原始数据是否充分、样品来源、状况与适用性、方法及可能结论的范围。取样、实验室工作及相关专业执行人员参与的必要性,包括必要时由认可实验室参与,均就具体任务与委托方商定。
研究方法选择及成果的证据价值,取决于任务、对象属性、原始数据质量和取样方式。实验室工作及相关专业执行人员的参与,另行确定与商定;合同不能替代诉讼程序中的司法鉴定指定。
4.7. 与相关研究有关的服务提供方学历、专业再培训、进修、认证及其他文件的具体信息,可在《账单—委托单》、专业人员意见书或其附件中载明。
4.8. 应委托方请求,服务提供方提供与已商定研究事项相关的学历与资格文件信息供查阅。提供副本时,可遮蔽与证明资质无关的信息。
4.9. 关于学历、资质及不存在执业障碍的保证,不构成对预定研究结论、法院、国家机关或其他主体接受专业人员意见书,或委托方取得特定司法、行政、保险或商业结果的保证。
4.10. 如果订立合同后,服务提供方发现商定问题全部或部分超出其专门知识范围,或作答需要其他资质的专业人员,应通知委托方,并建议更改任务、聘请相应专业人员,或终止相关部分的履行,按本要约规则结算。
5. 服务提供方的权利与义务
5.1. 服务提供方应诚信行事、遵守商定服务范围、确保接收对象及材料安全、不泄露保密信息,并在发现研究无法继续时告知委托方。
5.2. 除《账单—委托单》商定特殊条件外,服务提供方有权在任务范围内,自主选择具有科学和方法论依据的研究方法。
5.3. 服务提供方有权要求补充材料、文件、样品、解释和对象访问条件,并在取得前暂停服务期限计算。
5.4. 如果问题超出其专门知识范围、材料不足或不适用、对象遗失或改变、存在利益冲突、研究危险或违法,或缺乏必要条件,服务提供方有权拒绝编制报告,或建议更改任务。
5.5. 除《账单—委托单》另有规定外,报告由服务提供方本人签署。辅助操作、实验室试验、测量和咨询,可在预先与委托方商定费用后,委托外聘专业人员或实验室。此类参与具有相关意义时,其事实及结果应在报告中体现。
5.6. 服务提供方有权向第三方提出信息请求,但不保证取得答复,也不因本合同取得强制要求提供信息的公权力。
6. 委托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如相关情况可能影响结论,委托方应完整、如实提供对象及假定影响来源、痕迹发现和记录情况、取样地点、时间与方式、包装、保存、移动,以及既往测量和研究的信息。
6.2. 委托方应确保取得和提交对象及材料具有合法依据,并具有用于已商定研究所需的许可、同意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依据。如果材料由代表/辩护人或其他主体提交,委托方应告知服务提供方。服务提供方有权要求证明权限及提交法律依据。委托方或提交者的保证,不免除服务提供方自身遵守法律的义务。
6.3. 如《账单—委托单》有要求,委托方应确保对象可安全接触,提供必要通行证、照明、电力及陪同。
6.4. 委托方应及时回复服务提供方请求、商定额外费用、接收成果并付款。
6.5. 委托方有权在不影响研究独立性的范围内了解工作进度,并就服务是否符合《账单—委托单》提出有据意见。
6.6. 委托方应告知对象的危险属性,以及生物、化学、辐射、电气、机械和其他风险。隐瞒此类信息造成的费用与损失,依照法定程序赔偿。
6.7. 委托方或提交材料者,应告知已知的使用及披露限制,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律师保密事项、医疗秘密及其他受法律保护的秘密、初步侦查资料和特殊类别个人数据。此类材料仅在具有适当法律依据及符合相应制度所需条件时提交。提交材料本身不取消法定限制。
7. 对象交付、研究与返还
7.1. 有形对象、文件原件及样品的交付,通过交接记录、收据、内件清单、快递文件或其他能够确认交付事项、状况和日期的证据办理。
7.2. 接收时,尽可能记录样品及其他对象的名称与数量、取样地点、时间与方式、标记、包装、运输条件、封签、状况及随附文件。正常接收时无法查明的隐蔽属性,在缺乏相应证据时,不视为在服务提供方处形成。
7.3. 取样和消耗样品、拆开包装与封签,或以其他方式改变对象,仅在与委托方另行书面商定,或《账单—委托单》明确载明相应行为的性质、范围及后果时允许进行。取样与记录程序根据研究目的及适用要求商定。
7.4. 如果商定研究方法涉及消耗样品或改变其性质,在有适宜返还的剩余样品时予以返还。正常消耗已商定数量,不视为损坏。特殊保存制度及样品最长适用期限,应在交付前商定。
7.5. 现存样品及其他对象,按《账单—委托单》规定的方式及费用承担方返还,并考虑运输和保存条件。无法安全返还或继续保存的对象,仅在另行商定处置程序后接收。
7.6. 通知可以返还后,对象一般保存期限为 30 个日历日,除非《账单—委托单》另有规定。对于稳定期有限或需特殊条件的样品,应在交付前商定条件、保存期限及后续操作。额外保存费仅在预先商定金额或计算方式后收取。服务提供方请委托方取回现存对象或商定寄送;对象所有权不转移至服务提供方。
7.7. 在履行商定委托所必需的范围内,允许技术性复制材料、创建工作电子副本、扫描、文字识别和格式转换。此类行为不赋予服务提供方将材料用于其他目的、发布或转交未经授权主体的权利。未经单独书面同意,不得改变或销毁文件原件、物理载体与对象,但第 7.3 项和第 7.4 项规定的已商定操作除外。
7.8. 电子工作副本和收到的文件,包括电子邮件及所用存储系统中的副本,仅在必要范围内,并在履行具体合同、强制保存期限或保护双方权利的独立合法依据所支持的期间保存。不再需要的多余工作副本应删除。目的实现、适用期限届满或法律依据终止后,按法定期限删除或销毁数据。个人数据处理条件与期限由《个人数据处理政策》确定;未订立合同的咨询,适用该政策规定的自最后一次实质性消息起不超过 90 个日历日的期限。本项不允许无限期保存所有材料,也不意味着销毁应返还的原件或有形对象。
8. 费用与结算
8.1. 费用、付款程序与期限载于《账单—委托单》。除另有规定外,服务采用 100% 预付款。
8.2. 《账单—委托单》可约定 100% 预付款,或部分付款后再支付余款。构成承诺要约的付款金额、余款金额及其支付期限,由《账单—委托单》确定。
8.3. 部分付款时,所付金额全部计入服务总费用,不属于独立的订立合同费用、定金、罚款或手续费。
8.4. 款项可由委托方或代委托方付款的第三方支付。第三方付款时,应在付款用途或发送给服务提供方的消息中注明《账单—委托单》编号和日期、委托方信息,或其他能可靠识别所付委托的信息。自款项进入服务提供方账户或支付运营商确认付款时起,委托方相应付款义务在已付范围内视为履行。
8.5. 如果《账单—委托单》约定研究完成后支付余款,服务提供方应向委托方发送专业人员意见书已就绪的通知,并告知应付金额。除《账单—委托单》另定期限外,余款应在该通知发送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8.6. 如果《账单—委托单》约定收到专业人员意见书就绪通知后支付余款,除其明确规定其他程序外,意见书在付清服务费后向委托方交付。如就绪通知及时发送,在全款到账前不交付意见书,不视为违反服务期限。
8.7. 增值税适用情况在《账单—委托单》及结算文件中注明。
8.8. 除《账单—委托单》明确列入外,实验室试验、专用设备租赁、配送、差旅、外聘人员服务及其他费用,不包含在价格内。这些支出须在金额或费用上限预先书面商定后发生。
8.9. 服务提供方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依规定程序出具收银凭证或其他结算文件。收到预付款、其后抵扣、最终结算、退款及其他结算时,依俄罗斯联邦法律要求,按相应结算性质及结算方式开具收银凭证。凭证发送至委托方提供的电子邮箱或电话号码,或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交付。
8.10. 本要约不设逾期付款的合同违约金、罚款或滞纳金。逾期付款时,服务提供方可在提前通知委托方后,暂停提供服务或交付专业人员意见书,直至收到《账单—委托单》规定金额。未约定合同违约金,不免除委托方支付实际已提供服务及商定费用的义务。
9. 服务期限
9.1. 期限在《账单—委托单》中载明,自以下必要事项中最后一项完成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计算:收到《账单—委托单》规定并构成承诺要约的款项、对象、完整材料、获得对象访问条件及完成必要协商确认。
9.2. 等待材料、回复、对象访问、破坏性方法同意、商定费用付款、危险条件排除,以及其他取决于委托方或第三方的障碍期间,期限暂停计算。
9.3. 如果发现实际工作量明显超过最初预期,或需要补充研究,服务提供方应提出变更期限与价格的建议。未经商定,仅在技术允许时完成最初范围。
9.4. 服务提供方通过商定渠道告知委托方延迟及预计新的完成日期。
10. 成果交付与服务验收
10.1. 报告依《账单—委托单》以电子形式和(或)纸质形式交付。电子版本可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文件交换系统、安全存储空间或其他商定渠道交付。向代表或委托方指定的其他接收人交付专业人员意见书,须先确认其接收成果的权限。付款或提交材料本身,不足以作为向该主体交付报告的依据。
10.2. 服务提供方随成果或另行交付《服务完成确认书》。经双方商定,确认书可通过当面、邮寄或配送服务以纸质形式提供,或以 PDF 文件、已签署文件扫描件、电子签名文件发送至商定电子邮箱,也可通过电子文件交换系统或其他商定方式提供。电子形式并非强制。仅提供确认书不代表委托方已签署;验收程序由第 10.3 项和第 10.4 项确定。
10.3. 委托方有权自收到专业人员意见书及《服务完成确认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署确认书、提出有据书面意见并指出不符合《账单—委托单》的具体之处,或要求说明成果交付程序与编制形式。
10.4. 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有据意见,服务提供方有权认为服务已按商定范围获验收,并出具单方确认书,附上向委托方发送专业人员意见书及确认书的证明。未签署确认书本身不免除委托方付款义务。本项不限制委托方在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形和期限内,就服务缺陷提出请求的权利。
10.5. 电子消息发送至委托方所提供的地址或号码,视为已发送。具有法律意义的消息,按《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65.1 条规则视为送达,包括消息已到达接收者,但因其自身原因未被阅读的情况。
11. 解除合同与履行不能
11.1. 委托方有权在服务全部完成前随时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并向以下地址发送通知: otkaz@dnk-expert.moscow 或寄至服务提供方邮政地址。取消时,委托方仅补偿服务提供方在收到取消通知前,为履行具体《账单—委托单》实际发生且有文件证明的支出。不收取解除合同罚款或其他独立费用。实际支出金额确定后,将此前付款的未使用部分退还委托方。如果实际支出超过已收到付款,委托方根据服务提供方发送的计算及证明文件支付差额。
11.2. 实际支出金额依据支付凭证、外聘实验室及专业人员文件、配送、设备租赁、材料购置费用,以及与履行具体委托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证据确定。《账单—委托单》中按阶段划分的费用,可用于告知委托方履行进度,但本身不构成罚款或预先确定的不可退金额。
11.3. 如果因取决于委托方的情况而无法履行,后果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确定,并考虑实际已完成操作的范围和服务提供方支出。如果因双方均不负责的情况而无法履行,除俄罗斯联邦法律强制性规范另有规定外,委托方应补偿有文件证明的实际支出。
11.4. 服务提供方仅可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承担法律允许的后果而拒绝继续履行,包括退还未履行部分的付款,并在法定情况下赔偿委托方损失。
11.5. 无法编制报告时,服务提供方发送说明理由的通知及实际已完成部分的计算。经商定,可编制仅记录已实施操作、不回答问题的信息报告。
12. 保密与个人数据
12.1. 服务提供方对履行合同期间取得的信息保密。仅在具有相应合法依据时,才在必要范围内允许访问和传输:为履行合同、商定专业人员或实验室参与、向委托方指定的获授权接收人交付成果、保护权利或履行法律要求。上述情况不免除对受法律保护秘密披露及个人数据处理的特别限制。
12.2. 在广告、案例展示及出版物中使用委托方姓名、企业名称、商标、为其利益开展研究的人员信息、成果内容、案件材料或对象信息,须取得相关主体的单独同意或具有其他适用合法依据。委托方的同意本身不允许披露他人个人数据及受保护信息。
12.3. 个人数据处理限于接收申请、订立和履行合同、结算、材料研究、编制与交付成果、创建必要工作副本、配送及咨询审理所必需的范围。详细条件载于以下地址的《个人数据处理政策》: https://dnk-expert.moscow/legal/privacy-policy/
12.4. 请勿发送商定服务不需要的特殊类别个人数据及限制访问信息。如果客观上确有必要,双方应在提交前确定适用法律依据、允许范围及保护措施。一般的要约承诺不足以替代法律强制要求的特别同意、许可或其他程序。缺乏适当依据时,不将该信息用于提供服务;服务提供方按法定程序确保限制访问并删除。
12.5. 使用刑事案件材料时,应遵守《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 161 条的适用要求。如果向专业人员提供信息以其作出书面保密承诺为条件,则应在相应提交前另行办理该承诺;承诺要约不能替代它。使用材料及交付成果时,应考虑已适当告知不得披露的警示和法律规定的许可。
12.6. 在法定及双方约定的限制范围内,保密义务在合同履行或终止后继续有效。返还或删除材料,不允许披露此前取得的保密信息。
13. 责任
13.1. 双方依照法律及合同承担责任。
13.2. 在服务提供方无过错的情况下,其不对委托方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不及时的后果、对象在研究前后发生的变化,以及第三方决定承担责任。
13.3. 服务提供方不保证特定司法、行政、保险、商业或其他结果。
13.4. 本要约中限制俄罗斯联邦法律强制性规范赋予委托方权利的部分,不予适用。向全部委托方提供相同或更有利的合同条件,不改变由法律确定的双方法律地位。
13.5. 一方因异常且不可避免的情况违约,如及时通知另一方并证明其对履行的影响,可免除责任。
14. 消息交换、申诉与争议
14.1. 双方可通过当面、邮寄或配送服务交换纸质文件;经商定,也可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信软件、电子文件交换系统及其他能确认发送者和内容的渠道交换文件与消息。交换方式由双方商定;电子交换并非强制。
14.2. 一般及合同咨询发送至 oferta@dnk-expert.moscow;解除合同通知发送至 otkaz@dnk-expert.moscow;退款申请发送至 vozvrat@dnk-expert.moscow;申诉发送至 pretenziya@dnk-expert.moscow;个人数据处理咨询发送至 zapros@dnk-expert.moscow。服务提供方邮政地址:117647,莫斯科市,邮政信箱 15。
14.3. 申诉应包含能识别委托方及相应《账单—委托单》的信息、情况描述、明确请求及证明材料。服务提供方在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理申诉。如法律未规定强制期限,自收到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答复。
14.4. 双方力求通过协商和交换书面咨询解决分歧。如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按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审判权与管辖规则提交法院审理。本要约不限制委托方在法律赋予其选择法院权利的情况下行使该权利。
14.5. 某项条款无效,不导致其他规定无效。
14.6. 合同交换所用的电子邮箱地址及其他渠道,在《账单—委托单》或能可靠识别双方的商定通信中注明。可通过这些渠道发送《账单—委托单》、材料、成果、确认书、意见、通知及协商确认。对发送者或权限存在疑问时,服务提供方有权要求证明。变更联系地址或成果接收人,须由委托方通过此前商定渠道或其他可靠方式确认。
14.7. 除法律强制要求其他形式外,双方允许为合同交流及证明通信内容而交换已签署文件的扫描件。扫描件不自动视为带合格电子签名的电子原件。只有存在法律规定或双方另行商定、能够确定签署人的程序时,才允许使用简单电子签名或非合格电子签名签署电子文件。必要时,双方商定交换纸质原件或使用电子文件交换系统。发送文件本身不能替代接收者的同意或签名。
服务提供方登记信息
服务提供方与网站所有者
| 名称 | 个体经营者 Individual Entrepreneur Andrei Viktorovich Svirin |
|---|---|
| ИНН(纳税人识别号) | 772872317733 |
| ОГРНИП(个体经营者国家基本登记号) | 322774600176722 |
| 登记日期 | 2022年3月16日 |
| 登记机关 | 俄罗斯联邦税务局莫斯科市第 46 跨区税务监察局 |
| 经营活动类别 | ОКВЭД 71.20.2 — 司法鉴定活动 |
| 邮政地址 | 117647,莫斯科市,邮政信箱 15 |
| 电话 | +7 965 751-25-80 |
| 网站 | dnk-expert.moscow |
| 委托 | zakaz@dnk-expert.moscow, zapros@dnk-expert.moscow |
| 付款 | oplata@dnk-expert.moscow |
| 退款与取消 | vozvrat@dnk-expert.moscow, otkaz@dnk-expert.moscow |
| 申诉 | pretenziya@dnk-expert.moscow |
| 个人数据 | zapros@dnk-expert.moscow |
| 申请接收 | 网站及电子邮件全天候接收 |
| 咨询处理 | 周一至周日,莫斯科时间 10:00 至 21:00 |
银行付款信息
| 结算账户 | 40802810770010355130 |
|---|---|
| 银行 | MODULBANK 商业银行股份公司莫斯科分行 |
| БИК(银行识别码) | 044525092 |
| 代理账户 | 30101810645250000092 |
支付具体委托时,使用所出具《账单—委托单》中列明的账户信息及付款用途。